“我保证在法庭上的陈述真实,没有虚假陈述。如作伪证,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月13日下午,在塔城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原告韦某、景某、赵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时,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当庭“宣誓”保证证词属实。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塔城市人民法院首例证人当庭宣读保证书的案件。
这是三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韦某、景某、赵某将其所有租赁给被告张某经营餐厅。在承租期限内,被告张某与第三人马某签订转租合同,后第三人马某又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合同到期后,因续租而引发纠纷。庭审中,被告张某、第三人马某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经审查与案件事实存有关联性,予以准许。
根据新规第71条规定,在证人被传至法庭后,法庭首先核对了证人信息,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当庭宣读保证书的内容。随后,证人开始正式作证。
证人在庄严的法庭内国徽下,郑重地宣读保证书,能增强其内心的威慑力,以道德的力量唤起内心的自觉和正义感,更加了解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的后果,使他们内心不愿意也不敢作虚假陈述,以确保当庭能够做出如实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