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中共泰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决策部署精神,着眼地方实际、着眼解决问题、着眼实践亟需,印发泰安市《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就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十二条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依法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健全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全面梳理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规章,加强重大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慈善捐赠、安全生产、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制度体系。 三、确保依法审慎决策 注重疫情防控重大决策的程序保障,切实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 四、强化涉疫重点领域执法 加大社会治安管控力度,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散布疫情谣言、利用疫情诈骗他人财产等扰乱医疗秩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度,严查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对疫情防控医保基金的监管。强化公共卫生环境整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采取疫情防控执法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相当,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疫情防控、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涉疫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疫情防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完善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执法依据,提升应急行政执法水平。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通告中明确的应急管理措施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严厉打击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操纵市场价格、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暴力伤医”、扰乱医疗救治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加大防控司法保障力度 各级审判机关强化对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和指导意见的研究,对涉疫情案件依法快速受理,优先审理,快审快判。各级检察机关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依法从严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 八、切实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市民增强法治意识,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紧急措施。 九、加强防控公共法律服务 组建疫情防控工作法律顾问团,为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决策建议。依托山东法律服务网、“12348”法律服务热线、手机APP等平台载体,及时帮助群众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行动,主动提供便捷高效法律服务。 十、依法化解疫情期间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网格员、人民调解员、警务助理、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使纠纷早解决、矛盾不上交,突出抓好涉医、劳资、消费等领域矛盾纠纷化解。 十一、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 鼓励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捐赠物资对疫情防控和困难群众帮扶的作用。依法规范受赠行为,严格执行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定,保障捐赠款物切实用于疫情防控,按规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十二、严格落实依法防控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完善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依法实施机制,抓好任务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依法防控疫情工作的督察督办,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