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来到东辽县人民法院建安人民法庭,一纸诉状将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某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将土地承包给张某。签好的合同为什么没有履行?看法官如何适用民法典定纷止争。
2020年3月25日,张某与刘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某将20亩土地承包给张某,承包金额为18000元,分三次付清。2021年1月12日,张某向刘某某支付费用时,刘某某却拒绝接受并明确表示20亩地不再承包给张某。张某认为刘某某构成违约,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利,于是来到了建安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继续履行合同。
这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经传唤,被告刘某某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并进行了陈述,经审理法庭认定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是东辽县人民法院建安人民法庭适用民法典审理的一案。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是基层法官心系群众的具体行动表现。作为法院人,要学好用好民法典,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建设法治吉林、平安吉林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