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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务工需谨慎 参与犯罪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在求职务工中,保护自己是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需时刻牢记的。除了谨防招聘欺诈之外,还有一类任职风险大家也要注意:防止自身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当老板要求、命令员工从事违法活动时,决不能参加或妥协予以帮助,否则等待自己的,将是一场牢狱之灾。

案例一:淘宝店任客服销售盗版加密锁,二女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被告人杨某(女)姐弟在淘宝网上经营“***商行”等五家网店,韦某(女)、黄某(女)通过58同城网投递简历应聘到该网店,任店铺客服并负责销售工作,两人月收入为3000-5000元左右。2011年11月至2014年6月间,几人一起制作盗版某软件加密锁并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其中杨某姐弟参与的销售金额为319万余元;韦某参与销售数额为147万余元;黄某参与销售数额为107万余元。2014年6月17日,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韦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两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只是打工的,获利很少,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韦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合伙发行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考虑到韦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最后法院判决韦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八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另杨某和杨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三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一百七十七万元。

案例二:会计受老板指使联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

被告人付某(女)系A公司会计,负责财务工作,每月固定工资4500元,郭某是公司实际负责人。看似正规的A公司却私下确经营着卖发票的勾当。当有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郭某将开票信息、公司名称等告知付某,指使付某从下线王某处以4%-4.5%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某接收发票后,再交由郭某加0.5%的手续费卖给上线需要的公司。2013年7月至9月间,B公司通过付某及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人民币156万余元,税额26.7万余元,且均已向国家税务局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在侦办关联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并通报海淀区国税局稽查部门。7月24日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案公司补缴被抵扣税款现并缴纳了相关罚款。

公诉机关指控付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付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也知道倒卖发票不太合法,但是自己只是一个会计,老板让做的事只能去做,也没有从中获利,没想到已经构成了犯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考虑到她接到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亦应当认定为自首;且涉案被抵扣税款均已全部补缴,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相关行政罚款亦已全部缴纳,故最终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三万元。

案例三:花季求职网站运维,因侵犯著作权被判刑

90后的王某和张某是两名刚刚毕业的女大学生。面对这激烈的就业形势,两人并未找到太好的工作。此时王某在网络某论坛上认识的一位管理员向其提供了视频网站运营维护的工作机会,王某遂答应,并连同自己的同学张某一起负责三家视频网站的日常运营,工资为王某每月3000元左右,张某每月1500元左右。2012年4月开始,两人在老板的远程指挥下,通过采集软件每天从网络上采集更新的视频,并将之复制三个网站的后台,而后由某网站免费向公众更新点播视频,并通过网站网页上悬挂的收费广告获利。一年多的时间里,两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先后从优酷、搜狐、腾讯、乐视等网站上为三家视频网站更新影视作品500余部。2013年8月,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两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并无异议,但均表示是因为刚毕业工作不好找,急着赚钱养活自己,虽然后来知道这么干不对,但是没想到会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鉴于两人系受雇于他人实施犯罪,并非涉案侵权网站实际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二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

法官讲法:

以上三个案例均属于共同犯罪中“雇员涉案”的情形,即雇员在老板也即主犯的指使、支配下参与犯罪,配合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此种情况下犯罪指令往往是雇员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甚至绝大部分,雇员通过赚取相对固定的工资,并不直接获得犯罪的利益分成。但在共同犯罪中,不论参与人分工情况、获利情况如何,只要参与人员了解整个行为的过程及性质,并自愿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了该行为,就将构成共同犯罪,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人指使、没有办法、没有获利、不知道是犯罪均不属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法官提醒大家尤其是女性朋友,一旦面临案例中的情况,最好最安全的选择是拒绝老板的不正当工作指令,在必要的时候需考虑更换工作,不应为眼前的小利承担与之不匹配的巨大风险,以防止最终承担法律的责罚。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03/id/18184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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