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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制定规则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4月27日,成都中院联合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关工委等十三个单位召开了联席会议,集体研讨推进建设反家庭暴力工作合作机制成都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郭彦出席会议。

  

  期间成都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妇联公布了反家庭暴力8个典型案例并对外发布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就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管辖、审判组织、审理方式、证据及证明责任、措施、变更及复议、执行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目的是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

  

  

  成都法院2020年度反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1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2009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2018年农历春节过后吴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杨某某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并强行闯入吴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场地,限制吴某某的人身自由,抢夺吴某某住所的钥匙、手机,在吴某某住所地张贴污蔑、辱骂、威胁吴某某的材料。吴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场地所在的派出所报警,杨某某在经警察教育、警告之后仍屡教不改,并且变本加厉骚扰吴某某。吴某某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实施暴力行为;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及其家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禁止杨某某接近、进入吴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场所。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同居关系的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居关系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民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2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是张某某的婚生女。张某某在家中安装三个摄像头,便于其监视张某,导致其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2017年,因张某填报高考志愿一事,张某某向张某实施暴力,导致张某左手受伤,缝合三针,张某遂与其母从家中搬出另行租房居住。张某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禁止张某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张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张某及其近亲属;禁止张某某在张某住所地200米范围内活动;禁止张某某通过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张某通讯方式及通讯记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父母应当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以文明的方式对子女进行教育,若父母以教育之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也可依照子女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3冉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冉某某与李某某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矛盾并报警处理。2019年7月2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并报警,李某某将冉某某及岳母何某某打伤。公安机关作出对李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后冉某某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禁止李某某对冉某某实施暴力行为。

  (三)典型意义

  家暴的施暴者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虽然已被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如果家暴受害者并未因此排除了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仍然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依法依据其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4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虽然存在家庭暴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董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董某某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在于董某某的纠纷中,不仅给董某某造成左耳股膜穿孔的身体伤害,也严重伤害了董某某对其的夫妻感情,故判决张某某赔偿董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中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某的家暴行为给董某某造成了身体伤害,也伤害了董某某的个人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董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中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某的家暴行为给董某某造成了身体伤害,也伤害了董某某的个人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董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原文链接:http://sc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4/id/51498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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