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山林失火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水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受害生态公益林林木资源价值损失108375元。同时,被告人周某水还需支付生态公益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5529元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429686.3元。
2019年12月4日,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南山村村民周某水在位于南山村尖仔山沟底部的菜垄附近一个堆放有杂草堆的凹坑处焚烧杂物,引发森林大火。起火后,周某水用锄头扑火,用水瓢浇水救火,但火势发展较快,已失去控制,向周某水的菜垄一带蔓延。周某水未报警,也未招呼他人灭火,见火势较大,在灭完其菜垄周边和靠近村庄过火后遗留的火苗后,即离开现场回家。
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共计697.3亩,受害森林面积共计418.3亩,被烧毁或烧伤的林木蓄积量总计870.2立方米,林木资源价值损失总计162240元,给国家和集体的森林资源造成巨大损失,给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水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水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缴交林木资源价值损失款162240元,且过失犯罪时已近八旬,依法减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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