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现实生活中,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买房养娃压力大、资金相关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理所应当地将父母对儿女的各种资金帮助均视为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应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该问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被告熊某、胡某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系被告熊某的父母。2015年8月,二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熊某转账306000元用于二被告购买房屋。2017年11月,二原告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出43000元。2018年1月,二原告通过银行账户消费支出123800元。2019年4月,被告熊某出具《欠条》一张,明确上述款项均系二原告向二被告出借的借款以用于二被告家庭日常生活。现二原告诉请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熊某辩称,借款属实。被告胡某辩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属婚姻家庭关系中所产生的经济往来和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转款时明确该款项为借款,也未有证据证明就此向被告要求过还款、有过催收还款的行为,这不符合正常的借款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即属于借款还是属于赠与。二原告庭审举示了欠条、交易明细、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从形式上看,二原告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且被告熊某对上述借款事实亦予以了认可。针对被告胡某庭审中辩称上述款项系二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不是借款。法院认为,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赠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接收人同意接受赠与。对于发生于父母与子女的转账往来,如果认定为赠与,也需要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上述款项,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如果系属于赠与行为,应当由二原告作出具体的赠与意思表示。同时,对于上述案涉款项,被告熊某以《欠条》的形式向二原告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表明二原告与被告熊某已经达成借款合意,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被告胡某应当举示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二原告的赠与行为,但被告胡某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依法认定二原告与被告熊某之间依法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述案涉款项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借款。且被告熊某的借款行为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证据显示案涉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被告胡某应当对被告熊某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婚后父母转款给子女,是借款、还是赠与?这是在当下民事纠纷中很容易衍生出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笔者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建立在血缘、姻亲特殊关系上,带有很强的身份色彩,应当将赠与、借款法律行为发生的认定标准均考虑在内,综合予以评判。从法律角度,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赠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接收人同意接受赠与。对于发生于父母与子女的转账往来,如果认定为赠与,也需要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本案原告所举示的《欠条》虽然是事后补出具,但交付款项的事实是存在的,事后双方对款项的性质进行确认或者追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从公序良俗角度,也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
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因此,针对本案的情况,在财产所有人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父母对子女的转款系以帮助为目的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