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宜章县人民法院对李某军等四被告人涉恶势力团伙犯罪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军等四名被告人因犯破坏经营生产罪,被分别判处九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军、李某伍、李某福、李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堵路、阻工等手段,在宜章县梅田镇种猪场项目工地及周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军、李某伍、李某福、李某为了达到在宜章县梅田镇种猪场项目工地承揽运输业务及获取更多的土地补偿等目的,采用堵路、阻工的方法破坏工地正常施工,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80680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李某军、李某伍、李某福、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