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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给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收款二维码获刑

发布时间:2021-04-10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提供收款码就有提成,还有这样的好事?别急,也许这正是犯罪分子给你下的套。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据悉,2020年3月,被告人谢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周某发布的提供收款码有提成的信息,便与周某联系,随后周某联系刘某(另案处理)就此事谈妥分成,尔后谢某纠集被告人饶某、陈某1在桃源县借到“冬明超市”、“芳芳手机城”等8家商户的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祥E支付”二维码,经周某联系后,刘某与携带二维码的饶某到广东省陆丰市与黄某(在逃)等人对接,四被告人明知他人使用自己提供的二维码实施犯罪活动,仍将所借8家商户的二维码提供给陈某2(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20年3月8日至9日两天,谢某等人所借8家商户二维码收取涉案金额人民币(下同)274 712.81元,涉及被害人100多名。谢某、饶某、陈某1按涉案金额的4%收取佣金,非法获利10 988元,周某非法获利205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周某、饶某、陈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10 98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周某、饶某、陈某1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饶某、陈某1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饶某、陈某1、周某自愿退缴犯罪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再犯罪的危险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四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535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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