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三中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案件,通过与人社部门的反复协调沟通,人社部门对被诉工伤认定申请最终予以受理,避免行政相对人几千公里的跨省维权奔波。
经审查发现,刘某某被重庆某公司派往广州项目栽植花木。2019年1月,重庆某公司放假,安排刘某某等乘坐大巴车从广州返回重庆,在途经贵州遵义时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9年3月,刘某某丈夫就其死亡向重庆某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5月,该区人社部门认为,重庆市某公司未在本地为刘某某参加工伤保险,刘某某丈夫应当向生产经营地广州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刘某某丈夫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某区人社部门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原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二审中,经仔细询问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如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该条款出台的目的实质是为了方便流动劳动者就近办理工伤认定,以畅通流动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渠道。本案中,刘某某曾在广州工作,但其是否在广州参加工伤保险并无依据,如简单适用前述规定要求其到广州申请工伤认定,不仅让当事人往返奔波,也极有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维权无路,对其权利救济增加障碍,也与工伤保险条例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为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就本案实际情况先后数次与人社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探讨工伤认定受理政策的适用问题,最终人社部门主动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对被诉工伤认定申请予以了受理。
案结事了后,承办法官表示:“法律法规不是冰冷无情的令行禁止,司法是有情怀有温度的所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在行政诉讼中的获得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办案的时候我们要多想着公平正义、多为当事人着想,切实体察当事人的难处,在严格司法的同时,用好行政协调这个法宝,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和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