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以起“碰瓷”案,王某明、王某两兄弟专以酒后驾驶豪车的车主为目标,选择凌晨车少、不易引人注意的时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酒驾不敢报警的心理,实施敲诈。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二人先后在重庆市合川区缤果城一带作案8次,敲诈勒索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7万余元。
二被告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2万元。
2020年4月18日凌晨,在合川区某商场附近,王某明锁定作案目标刘某后,便驾驶一辆宝马越野车尾随其后,伺机故意追尾刘某驾驶的奔驰车。事故发生后,王某明随即指使弟弟王某赶至现场,二人以被害人刘某酒驾违法要报警处理进行要挟,迫使被害人刘某赔偿“修理费”30000元。事后,王某明分得25000元,王某分得5000元。
第一次“碰瓷”成功后,王某明、王某多次以酒后驾驶凯迪拉克、路虎、宝马等豪车车主为目标,采取上述方式,在重庆市合川区缤果城一带作案,索要被害人财物。
2020年7月14日凌晨,二被告作案时,因被害人唐某拒绝下车,王某明报警处理。公安民警发现王某明、王某涉嫌敲诈勒索,将其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明、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20年12月,合川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向合川法院提起公诉。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之所以能“碰瓷”成功,就在于被害人存在酒驾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为心虚不敢报警处理。因此,广大驾驶员要引以为戒,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酒驾;另外,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对方以各种理由要求“私了”,莫要轻信,最好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以防被“碰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