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刚满五十就来起诉儿子要求赡养,而且还是“精神赡养”,究竟怎么回事?近日,重庆合川法院就审结了这起不同寻常的赡养纠纷。
原告罗某与其前妻于1993年生育一子吕某某。2001年双方离婚后,儿子吕某某随前妻共同生活。2015年罗某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等多种疾病,之后身体每况日下、长期住院。几年下来,罗某认为儿子吕某某在其生病期间从未过问探望更别提到医院照看,情绪日益低落,思前想后终于一纸诉状将儿子吕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对他尽到精神赡养义务,定期对其进行探望。
吕某某接到诉状后,很不理解父亲的行为,在他看来,父母离婚时他不到十岁,之后一直和母亲生活,和父亲很少往来,自己也并未享受到什么父爱,既然作为父亲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儿子也没有义务赡养他。
合川法院的承办法官在知晓该情况后,多次和吕某某进行沟通,从法理、情理上对其进行了耐心的劝导,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吕某某终于逐渐打开心结,意识到血缘亲情的重要,表示愿意放下过去的恩恩怨怨,给病重的父亲多一些关心和安慰,同意定期赡养、看望父亲罗某。这件看似矛盾深沉的案子以调解结案、父子亲情得以回归。
法官点评: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光是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也包括精神慰藉。本案中的原告罗某,虽然还不至年迈,但多年疾病缠身,对亲情更加渴望,和儿子冰释前嫌、满足了他“精神赡养”的愿望,也能更好地帮助他恢复健康。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对子女经济供养要求下降,精神慰藉需求上升,作为子女理应多理解、尊重、关爱父母。另外,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都要求父母应对子女尽到扶养责任、成年子女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