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亲朋好友聚会时不免会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近日,保定望都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聚餐饮酒导致意外身亡的生命侵权纠纷案。
熊某30多岁,家有年过七旬的母亲和两个幼小的孩子,是家中的顶梁柱。某天晚上,熊某与其同村好友二被告相约在餐厅吃饭,三人均饮酒至凌晨,稍作休息后各自回家。途中,熊某骑电动车摔倒,导致后脑部受损,经医治无效死亡。因赔偿款协商不一致,原告熊某家属起诉至望都法院。
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熊某与二被告系同村好友,为不伤害双方感情,处理结果达到双方满意,确保案结事了,主办法官在确定好调解思路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工作,告知双方当事人应负有的法律责任。原告认为二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明知其大量饮酒存在巨大危险的情况下,放任其独自骑电动车回家,对熊某的死亡存在过失,应该予以赔偿。二被告表示同意赔偿,然而无法接受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认为熊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身体状况、饮酒量都应有一定认知,且三人都是自愿喝酒,并未劝酒。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案件迟迟处于僵局状态。
经过十多天的冷静期,双方态度均有一定程度地缓和。为妥善解决纠纷,主办法官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表示:熊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应有预见能力,但其放任自己醉酒发生意外,本身具有过错。二被告作为一起饮酒的朋友,相互之间负有护送安全回家的附随义务,因未尽到此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就调解数额达成一致,二被告当场给付原告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结案,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保定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