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明、桑某德、党某成等六人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一案。
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某明纠集被告人桑某德、党某平、党某成等人,在西宁市湟中区群塔村、贾尔藏村、甘家村等地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攫取经济利益,并利用跟踪贴靠、滋扰纠缠、持凶器殴打、威胁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催收赌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明为纠集者、被告人桑某德、党某平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存续期间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等多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庭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明以开设赌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三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3000元,对被告人马某以开设赌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三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对其余四名被告分别依照其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庭前,该案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熟悉案情,精心准备,组织召开庭前会议,依法解决程序性问题。庭审中,认真归纳争议焦点,正确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被告人最后陈述,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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