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使命。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大力弘扬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在积极应对疫情不利影响和“案多人少”的双重压力下,持续改进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新的审判模式,确保案件及时、公正、高效审理的同时,将审判与调解有机结合,做到便民利民的同时让群众满意,实现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近日,格尔木市法院对受理的原告某药业公司与被告董某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采取巡回+观摩的模式进行了审理。被告董某玲于2018年4月入职原告某药业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药业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董某玲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董某玲以药业公司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其工作期间的绩效工资未予支付,同时药业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应给予经济补偿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药业公司需支付董某玲绩效工资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款53280元。用工单位某药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其诉求为无需支付董某玲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受理案件后,市法院承办案件法官询问了原告诉讼理由,原告某药业公司称解除合同不仅是因为合同到期,更因被告董某玲工作期间迟到、旷工,违反劳动纪律,故合同到期终止。为此,承办法官认为对于 该案用工单位的诉求是否成立需更细心、更认真地核实。
该案既要兼顾双方利益,又要不断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当下,达到以案普法和法治宣传目的。经征询双方意见,承办案件法官采用了巡回+观摩的审理模式,格尔木市法院法官、陪审员及书记员前往用原告某药业公司开展巡回审判,在原告某药业公司部分员工现场观摩情况下,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始终紧扣双方争议焦点,规范对双方当事人诉求、证据的提交与质证等程序,在充分尊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合理诉权和诉求的基础上,法官进行了庭前调解程序,经过法官近五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结论基础上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某药业公司同意支付被告董某玲绩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合计33000元,并表示其公司会尽快按财务流程履行支付手续。该起劳动争议纠纷的成功化解,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今后如何严格按劳动法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劳动者如何履行工作职责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果,参加观摩的人员认真倾听,并对法院就本案采取巡回+观摩审判模式给予好评。
调解结束后,法官与企业员工进行交流,原告某药业公司代理人也就平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进行咨询、提问,法官给予解答、释法,帮助企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达到了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效果。2月21日原告某药业公司将33000元支付给被告董某玲,该案结案。
下一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创新,力争将更多纠纷化解在基层,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