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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海晏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2-03-06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现在开庭!”

  “经庭前阅卷,本案系一审普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经当事

  人一致同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

  “同意。”

  “同意。”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2022年3月1日,海晏法院敲响了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理第一槌,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海晏法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

  

  庭审中,承办法官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举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以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了庭审程序。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做到了精简审判组织,不减审判质效。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海晏法院积极组织全院干警专题学习新增、修改的法条,深刻理解民诉法修订的目的。

  下一步,海晏法院经全面推进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理,提高办案效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不断释放司法效能,实现审判质效双双提升。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531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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