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近日,湟源县法院在办理两起同一被执行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灵活采取执行方式,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83头生猪采取“活封”措施,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
申请执行人颜某、某草业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还款协议,但还款时间届满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遂两案申请人先后向湟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湟源县法院执行局经查控发现赵某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为保证申请人胜诉权能够及时兑现,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的养殖基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生猪83头,考虑到案件可执行性及被执行人个体经营生猪养殖的特殊性,为寻求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点、实现被执行财物价值的最大化,当场依法对83头生猪做出了“活封”的决定。被执行人赵某对该人性化执行措施非常满意,称法院的“活封”措施既缓和了自己眼下无法交付案款的困境,也有效保护了养殖财产的增值,当场承诺将在宽限期内及时售卖生猪付清案款。
今后,湟源县法院将继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注重因案施策,灵活采用执行措施,努力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