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被告人马某因患有严重癫痫等疾病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且在情绪激动或不安情况下,极易癫痫发作。为确保被告人的生命安全,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庭审当天,院领导安排法警到马某家中将其接送到法院接受庭审,并联系民和县中医院医护人员全程参加旁听,确保被告人出现身体异常时能够得到及时诊治。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多次在民和县多家商铺和甘肃省武威市某商店内,谎称购物挑选大量物品后,以未带现金为由要求商家为其兑换现金,并承诺用微信转账方式付款,待商家兑换现金后,马某提出将挑选的物品及现金一起放进纸箱内,趁商家不注意时取走箱子中的现金以开车装货为由趁机逃离。被告人马某通过此种方式作案二十余起,诈骗金额达四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微信转账换取现金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马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涉及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犯罪对象,酌情应从重处罚。综合全案证据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被告人马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依法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马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民和县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秉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与医院协调配合,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既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又及时打击了违法犯罪,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