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北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现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女方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就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原告以工作不稳定,收入低,无法更好地抚养孩子为由,希望婚生子由工作稳定的被告抚养。而被告则以自己工作需要倒班,经常24 小时不在家,无法更好地照顾孩子为由,拒绝抚养孩子。为了让对方抚养孩子,两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第一次调解无疾而终。
法官组织二次调解时,双方依然坚持自己抚养孩子有困难。法官耐心的向双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关于家庭责任部分的内容,详细释明了关于抚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双方如果二人就孩子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与孩子的亲密度等诸多因素,通过不判离的方式去促使父母正面、妥善、积极、主动的去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二人坚持双方感情已破裂,执意要离婚,并希望法官能够尽快予以解决抚养权问题。基于此,法官建议二人将共同财产之一的房屋所有权给予抚养孩子的一方,抚养费按照相关标准从另一方房屋补偿款中予以折抵。终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结案。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司法保护的重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抚养权的离婚案件中,会尽可能寻找法与情的最佳结合点,在维护双方权益的同时,想尽办法最大限度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尽可能地降低婚姻关系解除后对孩子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