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格尔木某物流公司诉被告马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承办案件法官庭前向被告打电话询问案件情况,了解到被告从原告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后又转卖给案外人,并称其已支付大部分车款,剩余车款案外人因疫情原因,无法支付导致其也未能付清剩余车款。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与实际支付的数额不符。随后承办案件法官询问原告实际付款情况,得知被告付款后所开的收据已经会计入账,可能存在诉讼数额与实际支付有出入的情况,需要翻找会计账本核对账目。考虑到会计账本较多,将其运至法庭费时费力,为便于翻找支付凭证查明已付车款,经征求双方同意,在原告公司财务办公室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该案。
开庭当日,原、被告在原告公司翻阅会计账本进行对账。经对账,被告仅欠付原告最后一笔车款2万元,核对账目后,被告对欠付数额认可,但心中仍有疑虑,认为车辆已经卖出,应当由案外人支付车款。针对被告的疑虑,承办案件法官耐心、细致的向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被告明晰买卖合同相对性原则,知晓了违约责任承担,被告终于释怀,当庭支付剩余购车款2万元。4月25日原告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本案纠纷彻底化解。
长期以来,格尔木市法院本着案件无大小,事事皆民忧的原则,办案普法两不误,将“坐堂审案”变为“零距离普法”,上门开庭就地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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