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惩治贪污腐败 针对中央苏区没有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专门法律,造成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审判依据不明确,量刑标准不一致的情况,经过反复酝酿和讨论,1933年12月15号,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这个训令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完整的以反贪污浪费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献,成为我党深入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里程碑。 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同时规定上述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及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监禁。” 1934年1月4号,中央工农检察部指示“对贪污分子及重大的浪费分子都应举行群众公审”,经大会批斗后,送法庭裁决。中央政府总务厅干部左祥云在任职期间贪污公款246元7角,还盗窃红军的秘密军事图纸献给国民党军。1934年2月,临时最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判处左祥云死刑,到庭旁听者达数百人。 苏区时期被查处的部分贪官污吏坚决打击官僚主义 在惩治贪污腐败行为的同时,苏维埃政府也对官僚主义进行了严厉打击。1932年,《红色中华》刊登了福建省工农检察部工作总结中指出,福建省龙岩、长汀两县工农检察部扩大和优待红军工作做得不够,批评控告工作力度不够。据此,9月4号,福建省工农检察部联席会议规定:“严格的检查政府工作人员不积极领导群众及地方武装与敌人作坚决斗争及敌人未来而先恐慌逃跑的事情”“与政府机关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坚决的斗争”。 1933年8月,毛泽东在中央苏区召开的一次经济建设工作会议上对官僚主义做了归纳,“一种是不理不睬或敷衍塞责的怠工现象”“另一种是命令主义”。毛泽东还指出:“当着国民党贪官污吏布满全国,人民敢怒而不敢言的时候,苏维埃制度之下则绝对不容许此种现象。” 《红色中华》根据毛泽东的论述,批判官僚主义的八种表现(部分) 1934年1月22号,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大会指出:“各级工农检查委员会,必须经过各种团体,领导广大工农群众,来进行反官僚主义的以及反贪污浪费的斗争”。打击官僚主义这一毒瘤,成为当时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重中之重。 1934年春,为了整顿裁判部工作,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口气撤换了“动摇妥协”的粤赣省苏裁判部长李世森,以及消极怠工的兆征、汀东、上杭等10个县的裁判部部长。同年3月,福建军区军事法庭审判了二分区政委张斯惠的“不执行军区指示”的推诿塞责罪行。一系列反腐举措,有力推动和促进了苏区的廉政建设。 《红色中华》对工农检察委员会查办贪污案件的报道 修改话题添加话题 2021年7月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融媒体资讯中心 福建新闻广播 联合推出百集历史印象志 《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 追寻上世纪二三十年代 闽西苏区如何孕育了红色法治 创造了我党法治建设史上的诸多第一 成为共和国的“法治摇篮” 听一声霹雳破混沌 看血染红旗铸法魂 ……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96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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