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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56) | 保护发展私营经济

发布时间:2022-05-28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依法保证商人权利

  在创建闽西和中央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党和苏维埃政府对私营经济自始至终采取了保护的政策。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就专门制定和颁布了《商人条例》。

  

  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还原场景

  1931年1月16号,闽西苏维埃政府针对浙江商人到闽西种植经营香菇之事,颁发了《关于保护外来商人》的第八号布告。布告指出:“对各种商人只要他们能服从苏维埃政府一切法令,贸易可完全自由,绝不加以妨碍!浙江商人向来有到闽西内地种植香菇经营商业……政府应负责保护,对其本身及其所种香菇均不得加以任何侵犯……如有违犯,定行处分。”

  

  1931年8月31号,闽西苏维埃政府主席张鼎丞,针对杭武第六区随意没收商人货物的“严重错误”,签署发布了《允许商人自由贸易问题》的第九十三号通知,通知指出:“苏维埃政府是允许商人在苏区内营业自由的……‘自由贸易’是目前一个很关重要、很要注意的问题,无论赤色白色区商人我们绝对不要随便去打击他!”

  

  长汀县红坊区涂坊乡苏维埃政府出具给涂则新的店租收据

  鼓励私营经济发展

  为了巩固和发展苏维埃境内的经济,1932年1月,刚刚成立不久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了《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第一条就规定:“凡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劳动法并依照苏维埃政府所颁布之税则,完纳国税的条件下,得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尽管后来在实践中,由于战争的影响,私人投资办企业的数量不多,但这一决策本身足以说明党和苏维埃中央政府领导人的远见卓识。

  

  除了鼓励私人投资外,苏维埃政府还允许私人资本向苏维埃政府承租矿产开采、店房、作坊等,并于1932年8月颁发了《关于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关于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等文告,在苏区私营工商界引起强烈反响,不少私商纷纷向苏维埃政府投标承租,订立合同,交纳租金,根据地的社会经济出现活跃和发展的势头。根据1933年冬的资料统计,汀洲市共有367家私营商店,遍布城市各个街道。

  

  宁化县苏维埃政府财政部国产科出具给徐同泰的店房租收据

  1934年1月,毛泽东在二苏大的报告中特别指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所需要的。私人经济……在相当长的期间也必然还是优势。”“所以尽可能的发展国营经济与大规模的发展合作社经济,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发展,同时并进的。”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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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92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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