崭新税制,减轻税负 在吸收闽西苏区等地税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财政税收法令法规,创立了崭新的税收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人民委员部税务局旧址 1931年11月28号,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决议指出:“国家的财政收入支出,税收是主要的来源,中央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 同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共同签发了《暂行税则》,共5章22条,规定税的种类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三种,并确定了各种税的税率和征收办法,从而第一次统一了中央苏区所辖范围的税收种类和政策。 永定县苏发给月流乡胡初镜的征收土地税收据 商业税的税率分为13个等级,起征点为200元,如商业资本200至300元的税率为2%,1万元以上的税率另行确定,对肩挑小贩及农民直接出卖其剩余生产品者一律免收商业税。 营业税征收收据 为了促进苏区的工业发展,《暂行税则》规定工业税税率须比商业税轻。农业税包括土地税和山林税,农业税没有规定统一的税率,只是规定了一个征收的原则,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数,以全家人口平均,规定向每人征收的最低数额及累进税额。各省苏维埃可依据这个原则,按照当地情况定出适当的农业税率。 《为工人免税劳动年限的解释及学校教员免税事》 关税实现完全自主 1932年8月7号,福建省苏维埃政府颁发了《关于征收农业税问题》的布告。该布告规定:“它是站在阶级的原则上而决定的一种累进税,所以把纳税重担放在剥削阶级的身上,尽可能减轻贫农中农等负担,并免除红军家属及分得田地的被雇佣工人、苦力、雇农本身和儿子农业税的负担。”这表明,该税收制度与国民党军阀政府的税收制度有本质上的区别。 为保护和发展对外贸易,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于1933年3月颁布《关税条例》,建立关税制度,确定在15个县边境水路要冲设立近30个关税处。当时在宁化的东门外、店上山,上杭的官庄、同坑塘、石圳坛,连城的新泉以及汀洲市等地都设立了关税处。这些税关,分布于闽江、汀江等五条水系要冲和赤白边境的陆路隘口,由苏维埃政府派专人把关收税。 毛泽东在1934年全苏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作报告指出:“在中国境内,只有苏维埃实行了完全自主的关税制,不受任何外国政府的干涉,一切货物在边境税关纳税之后通行全苏区,无第二次之征税,一扫国民党厘金关卡层层抽剥的虐政。” 2021年7月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融媒体资讯中心 福建新闻广播 联合推出百集历史印象志 《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 追寻上世纪二三十年代 闽西苏区如何孕育了红色法治 创造了我党法治建设史上的诸多第一 成为共和国的“法治摇篮” 听一声霹雳破混沌 看血染红旗铸法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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