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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㊽ | 土地革命,法制护航

发布时间:2022-05-28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明确土地没收与分配

  随着土地革命和根据地建设的深入,闽西苏区和赣南苏区逐渐连成一片,闽西苏区的土地法制也和其他苏区进行了融合与统一。1931年12月1号,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土地法草案》为基础,吸取了包括闽西苏区在内的各个苏区的立法经验,讨论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这部土地法是土地革命的总依据,共计14条。对地主的土地、房屋、牲畜等财产的没收和分配,债务的废除,发展农村经济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土地法制工作有了保障。

  

  这部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没收与分配。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分配的对象则是贫雇农,不分男女老弱都有分配的权利。在富农问题上,土地法规定没收其土地,“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并且必须自己耕种。

  

  其第五条明确提出,“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是消灭土地上一切奴役的封建的关系及脱离地主所有权的最彻底的办法。”这也表明苏维埃政府与军阀政府不同,鲜明地代表了最底层最穷苦的广大人民的利益。此外,土地法也兼顾不同群众的接受程度,对不愿意参加平分土地的中农,规定“如多数中农不愿意时,他们可不参加平分”,使得法令更加易于接受和实行。

  

  除土地外,土地法还规定了对土地附属物的没收。比如第八条规定,提出没收一切封建主、军阀、豪绅、地主的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当地苏维埃将没收的房屋分配给没有住所的贫农、中农居住,一部分作为学校、俱乐部、地方苏维埃、党及青年团委会、赤色职工会、贫农团和各机关使用。

  影响深远的土地法

  土地法在土地利用和改良地力上也有规定。比如第十条关于自然资源和公共事业的规定,已初具社会主义的属性,一切水利、江河、湖溪、森林、牧场、大山林,由苏维埃管理建设,便于贫农、中农的公共使用。桑田、竹林、茶山、鱼塘等,应当和稻田、麦田一样,依照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分配给他们使用。第十三条还规定,地方苏维埃政府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垦荒田、改良现有的和建立新的灌溉设施、建设道路、创办企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此外,这部土地法还承认了土地可以私有及转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总结了各地实施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以法律形式将土地革命的任务固定下来,是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颁布的适用时间最长、施行地域最广、影响最大的土地法,对苏区土地法制建设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

  

  中央苏区时期,闽西的土地革命前后历时7年,成为中国土地革命的缩影。“耕者有其田”的思想深入人心,极大地坚定了农民群众坚持革命的决心和信心。1937年7月,闽西共产党组织与国民党当局经过艰苦的合作抗日谈判,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国民党保证:“土地革命时期所分配的土地应保持原状”,未分配土地的地区,应实行“减租减息”,从而确认了闽西保田地区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保存了土地革命的果实。

  

  2021年7月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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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西苏区如何孕育了红色法治

  创造了我党法治建设史上的诸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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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51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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