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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㊼ | 最早的全国苏区组织条例

发布时间:2022-05-28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全国统一的组织法

  1931年11月通过的《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第一部适用于全国苏维埃区域内的地方组织法。

  

  由于立法者和立法层级发生了转变,所以《暂行组织条例》不论在体例还是具体内容上,都与闽西苏区的组织法存在较大的差异。体例上最大的不同是《暂行组织条例》将选举的内容大量删减,主要内容只涉及地方苏维埃政府机构的组织方法和办事规则,这更符合现在法律体系中组织法和选举法分离的特点。内容上,《暂行组织条例》则借鉴了闽西苏维埃组织法的不少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福建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银印

  《暂行组织条例》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一共四条,规定了组织法适用范围、解释权归属等问题。第二部分是乡、市、区、县、省苏维埃政府组织的具体规定。第三部分规定的是其他问题,包括工作的方式、具体工作的内容、财政和署名等。

  

  精简思想承续至今

  这部组织法体现出了对政府预算的严格把关,同时也反映了精简编制的思想。《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不准超出预算案所规定的数额”。而人员编制方面则要求地方各级苏维埃能省则省,非必要就不设立编制。这些思想直到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当时临时中央政府各个部包括部长在内,一般只有3到5人,个别大的部也只有八九人。1933年秋,中央根据地所辖江西、福建、闽赣、粤赣4个省,共60个县,两级政府共有干部约1800人,乡级苏维埃政府仅有干部1万人左右。

  

  崇安县第二区第五乡上村苏维埃政府旗帜

  在总结《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3年12月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1934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此外,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人民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中央与地方苏维埃各部、委的组织纲要及条例。这些组织法、纲要和条例详细规定了中华苏维埃中央和地方政权的组织系统、政权机构及其职能,全面推动了苏维埃政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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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51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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