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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⑧-⑩

发布时间:2022-06-07 来源: 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案例八

  长江干流水域非法采砂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工程恢复法非法采砂

  案情概况

  2016年5月,某工程公司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三艘吸砂船和五艘运砂船在长江干流水域非法盗采江砂近80万立方米,价值逾1800万元。当地人民检察院就该非法采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案提起公益诉讼。受当地人民法院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

  鉴定人采用工程恢复法进行河道生境的理论恢复费用计算,主要为恢复采砂江段河床的原始结构,拟设计购买同等质地、同等体量的江砂回填至非法采砂区。受损江段生境恢复方面的损害价值通过理论上的恢复工程费用计算,一般包括采购江砂费用、陆运至码头的运输费、吊装费、船运至采砂区的相关费用等。根据案卷、笔录、价格认证、市场价格调研等鉴材和基础资料,基于已经确定的非法盗采江砂数量,采用工程造价软件中某地定额进行计算,综合得到本案非法采砂的恢复工程费用,即涉案江段生境的理论恢复费用约为3000万元。同时,基于本案江段附近水域底栖动物种类、底栖生物密度、生物量和非法采砂面积,计算得到底栖生物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恢复费用共计约1200元。

  鉴定要点

  由于本案非法采砂行为发生至鉴定时已逾五年,结合长江干流流量大、冲淤恢复能力强等特点,经过综合分析,认为采砂区域河床形态已通过冲淤回填逐渐自然恢复,无需开展实际人工修复工程。但此种情形下仍需对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价值量化,故采用理论治理成本法,即以工程恢复法等量估算自然恢复行为的理论成本或价值。

  案例意义

  河砂是河流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助于维持河道相对稳定和水砂动态平衡,是固着藻类和底栖动物等附着生物生存的物质基础。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对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损害发生至损害鉴定之间时间周期长,通过采用工程恢复法来进行河道生境的理论恢复费用计算,基于可取得的关于本案江段附近水域底栖动物资源的调查资料计算底栖生物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恢复费用,为同类时间跨度大、已无需实际人工修复的水域损害价值评估提供办案思路。

  案例九

  盗伐林木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鉴定评估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盗伐林木

  案情概况

  2020年2月,某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林班内林木被盗伐,导致林木生态系统所具有的涵养水源、固碳释氧和生物多样性等服务功能损失。受某检察院委托,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海南省红树林研究院)对被盗伐林木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鉴定人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样方调查、采集样本、生物多样性观测等收集相关参数,依据《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LY/T 1721-2008)中确定的量化指标,计算出涵养水源功能评估价值为35481.76元/a,保育土壤功能评估价值为140.52元/a,固碳释氧功能评估价值为14341.93元/a,积累营养物质功能评估价值为581.08元/a,净化大气环境功能评估价值为1471.86元/a,森林防护功能评估价值为16408.22元/a,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评估总价值为384.7元/a,森林游憩功能评估价值6092.88元/a。最终合计算出林木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为74902.95元/a。

  鉴定要点

  非法盗伐林木事件时有发生,精准计算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办理相关诉讼提供了证据。本案依据《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LY/T 1721-2008)中8个类别量化指标对被盗伐林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评估,全面考虑相关技术参数,计算出了被盗伐林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

  案例意义

  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中,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评估一直是讨论热点,本案从社会公共参数、生态站长期监测参数、文献来源参数和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参数等获得评估数据来源,再对照《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LY/T 1721—2008)中的量化指标,科学地评价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

  案例十

  野牦牛肉和西藏野驴肉的种属鉴定和价值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种属鉴定基因组学方法

  案情概况

  2019年,甘肃某地公安部门查获1440.46公斤疑似野牦牛肉和87.8公斤疑似西藏野驴肉。为确定涉案物品的种属,判断损害价值,经公安机关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种属鉴定和价值鉴定。

  鉴定人采用分子生物学方法对涉案检材进行检验鉴定。参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物种鉴定规范》(LY/T 2501-2015)标准,鉴定人取适量组织样品,提取每份实验样品的基因组DNA,选用16S rDNA基因和COI基因对实验样品进行核酸扩增和测序,并采用DNA条形码方法进行比对鉴定。为区分牦牛是家养型还是野生型,鉴定人采用相关领域前沿的基因组学技术和群体遗传学分析方法,对DNA条形码鉴定为牦牛的21个样品进行高通量测序,获得21个样品的基因组,认定为野牦牛。种属鉴定及保护级别认定结论见下表。

  

  在经济价值计算方面,鉴定人根据原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46号)的相关规定,计算得出涉案物品经济价值合计8600000元。

  鉴定要点

  本案在种属鉴定的方法上采用了DNA条形码和基因组学两种前沿的分子生物学技术,通过对送检鉴定材料进行DNA提取、扩增、测序、比对分析、群体遗传学分析等,确定送检材料为野牦牛肉和西藏野驴肉。

  案例意义

  野牦牛和西藏野驴都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数量稀少。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属鉴定和价值鉴定,为盗猎、非法买卖和走私珍稀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也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作出了贡献。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hydt/586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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