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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④-⑦

发布时间:2022-06-07 来源: 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案例四

  废液挥发致环境空气损害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环境空气损害 虚拟治理成本法

  案情概况

  某公司试验“化学合成多糖项目”产生了约600升废液。该公司将废液运至某山庄待拆除房屋内存放,割开装盛废液的塑料桶,加速桶内液体自然蒸发散味。为对废液中的有机组分挥发造成的环境空气损害数额进行评估,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受托进行了鉴定。

  鉴定人员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评估。鉴定显示,该试验废液主要成分为吡啶、二甲基亚砜、甲苯、丙酮、二氯甲烷、氯仿,挥发至环境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为600kg。经计算,该公司试验废液挥发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修复费用为100800元,加上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试验废液挥发造成的环境空气损害数额为130800元。

  鉴定要点

  本案符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虚拟治理成本法中“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以及《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的情形”。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

  案例意义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通过鉴定评估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由损害实施人进行赔偿,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案例五

  废气超标排放致大气环境损害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大气环境损害鉴定 废气超标排放

  案情概况

  2020年12月,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对某公司焦炉烟气进行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SO₂)排放浓度为708mg/m³,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排放限值(50mg/m³)的13倍。受有关部门委托,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废气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进行鉴定。

  鉴定人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推荐的预测模式进行鉴定。本案废气排放期间,SO₂最大落地浓度出现在距离焦炉烟囱底部中心1160m处,最大落地浓度值为76.8μg/m³,最大落地点浓度超过环境本底值(年平均浓度11μg/m³)65.8μg/m³,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损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1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推荐的理论技术方法评估,最终计算超标排放二氧化硫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336518.28元。

  鉴定要点

  由于鉴定时废气排放行为已经完成,且排放期间没有相关数据追踪,无法根据周边环境空气实时监测数据对周边空气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进行还原,因此本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相应技术导则推荐的估算模型进行预测模拟,以此确定是否对周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案例意义

  在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中,大气环境污染损害的溯源一直是一个技术难点,本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相应技术导则推荐的预测模式进行鉴定评估,为开展类似鉴定提供了借鉴。

  案例六

  不明有机物非法处理致环境损害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 不明有机物

  案情概况

  2020年初,浙江省某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某场址上的企业未经审批非法处理多种不明有机物,场地遗存不明黑色液态废物约300吨,现场刺激性气味浓郁。受当地生态环境局委托,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不明有机物非法处理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人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特征污染物为苯、苯胺、二氯甲烷、苯乙烯、二氯丙烷、三氯乙烷、三氯丙烷等多种小分子化合物,不明遗存废物为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特性的危险废物;通过比较分析场址历史影像图中建、构筑物的变迁,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有针对性地布点钻探采样检测,确定土壤及地下水损害范围为6500㎡;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计算并确定了苯胺、苯、二氯乙烷、氯仿、二氯丙烷、三氯乙烷、三氯丙烷的修复目标值;根据检测数据,通过插值模拟计算,土壤需修复体积5867m³, 地下水修复量18984m³,未超过修复目标值但受损害土壤量共14016.5m³。最终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共1282万元。

  鉴定要点

  本案通过定性小分子化合物确定特征污染物及其危险特性,通过场址历史影像图识别调查区域、污染场地的健康风险评估明确修复目标值、数值模拟计算土壤损害范围等多种方法的综合应用,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及实物量化的准确性,为地块的修复及赔偿提供了依据。

  案例意义

  危险废物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环境污染。本案采用多种方法进行鉴定,科学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有力支持了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也为开展不明有机物非法处理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了参考。

  案例七

  超标排污污染河水致养殖场鱼苗死亡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超标排污因果关系鉴定

  案情概况

  2019年5月,五家水产养殖场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位于其水源河流上游的生猪养殖场超标排污导致鱼苗死亡。受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对河流水质情况与五家水产养殖场所养殖的鱼苗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生猪养殖场位于水产养殖场取水点上游,该河流为五家水产养殖场唯一取水源。河流水体特征污染物检测数据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质指标均沿水流方向总体呈递增趋势,水体污染程度增加。生猪养殖场排污口位置分布在水产养殖场上游,污染物存在合理的迁移路径。对照《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2020年版)及《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氨氮》(2020年版)中鱼苗养殖氨氮长期致死浓度,水产养殖场水源水质氨氮指标明显偏高,长期使用该河水养育鱼苗会导致鱼苗死亡,从而确认河水水质与水产养殖场鱼苗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鉴定要点

  超标排污与鱼苗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全面判断。通过对河流水体特征污染物检测数据分析可知,河流水质指标氨氮浓度、化学需氧量浓度均随河道水流流向总体呈递增趋势,与生猪养殖场排污口分布情况相符,表明污染物存在合理的迁移路径。生猪养殖场位于五家水产养殖场取水点上游且为唯一取水来源,可认定生猪养殖场排污行为与水产养殖场污染源引入存在间接关系。对照《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2020年版)和《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氨氮》(2020年版),得出河水水质与水产养殖场鱼苗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案例意义

  本案是长江流域超标排污案件。通过案件办理,一是梳理了鉴定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环节,为类似排污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提供借鉴和指导;二是为诉讼活动提供了证据支持,保障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助于规范养殖企业的养殖行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hydt/586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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