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全市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吉安市在全省率先全面实行该提存制度。 《实施办法》明确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无法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等原因导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提出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经办案机关决定后向公证机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办案机关依法可以对其适应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予以酌情从轻考虑的办案制度。 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有效成果,引导办案人全面、准确、客观评价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审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着力促进刑事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