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约车行业高速发展,有效提升了消费者出行效率,但是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市三中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在该案中,赵某在从事某公司网约车服务时与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由驾驶员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刘某起诉赵某和网约车公司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网约车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认为其与赵某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不是该案赔偿义务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上诉至市三中院。
在这种情形下,网约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市三中院承办法官作出分析:首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在运输合同关系中,对平台公司的地位界定等同于传统出租公司。在网约车致第三人损害情形下,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与传统出租公司相当的责任。其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约车公司不仅是出租车、快车、专车等业务的平台构建者,也是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平台公司不仅是风险开启者,也是运营利益享有者。因此,公司对司机在运营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替代责任。最后,网约车司机接受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对交易深度介入,提供的不是简单的“信息撮合服务”而是“承运服务”。司机是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该由接受劳务一方,即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网约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这起“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认定网约车公司是该案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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