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名女子打车时捡到上一位乘客遗落的手机,将它拿回家中。当失主询问此事时,她矢口否认,她不曾想自己已经是在犯罪。
2021年7月的一天,家住东丽区的孙女士从家出来后,打了一辆网约车出行车前往轻轨站。打开副驾驶后排的车门上车后,孙女士感觉到座位下有硬物,挪开一看,竟然是一部成色较新的华为牌手机。
“难道是之前的乘客遗落在车里的?”通过观察,孙女士发现司机正全神贯注地驾驶车辆,于是动了歪念的她,没有将发现手机的情况告诉司机,而是关机后悄悄放进了自己的双肩包里……
孙女士抵达目的地后,立即坐上轻轨车离开。与此同时,手机的真正主人周某,也发现自己花了数千元购买的手机遗落在网约车出行车上,并根据打车记录联系上了司机。
司机仔仔细细寻找了一遍无果后,将该情况反馈给网约车公司,并根据回忆,提供了周某下车后,只搭乘过另一名年轻女子前往轻轨站的线索,且该女子在相同位置乘车。
对此,网约车公司客服及时给孙女士打去电话,但对方坚决否认自己曾在车上捡到一部手机。当晚,孙女士将手机带回家并交给了丈夫保存。几日后,随着派出所民警拿着传唤证“上门拜访”,惊慌失措的孙女士在家人的配合下将手机交出,自己则被带到了派出所。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620元。
日前,案件移交到东丽区检察院,承办人认为,孙女士捡到手机时,主观上明知手机是其他乘客遗留的财物;客观上,失主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时,无论出租车司机是否知情,在出租车这个相对封闭、狭小的空间内,该手机事实上都已转移给出租车司机占有。悄悄将手机占为己有的行为,既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又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截至12月16日记者发稿前,考虑到孙女士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孙女士作不起诉(相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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