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传来喜讯,兴义市人民法院办理的严某洋、严某虎非法开采鹅卵石案入选《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据了解,被告人严某洋、严某虎是两兄弟,一次严某洋得知某工程正在铺设人工河道,需要大量的鹅卵石,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便邀约两人严某虎一起做这份“赚钱”的生意。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未经水务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的鹅卵石共计1146立方米。
开采过程中,由严某洋负责召集、联系买主并雇用挖机、货车;由严某虎负责找工人及现场生产、管理、登记等事宜。二被告人将采出的鹅卵石运送至该工地,以每立方米200元的价格高价卖给了徐某某用于铺设人工河道,牟利数额高达11.5万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严某洋退缴赃款11.5万元。
兴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洋、严某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鹅卵石,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法庭根据二人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判处严某洋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严某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没收违法所得11.5万元。
近年来,兴义市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为“户外胜地,百花兴义”保驾护航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先后判处137名破坏环境资源的被告人刑罚。
法官说法
两人开采鹅卵石的行为为什么违法呢?
鹅卵石属于非金属矿产,二人的行为与老百姓一般认识中的“捡鹅卵石”等行为不同,未经许可擅自有组织、大规模地盗采鹅卵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和无序利用,而且会对河滩地貌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等后果。矿产资源更是在漫长地质年代中形成的不可再生的富集物,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该案盗采地点位于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泥溪河段、国家级风景区马岭河峡谷旁,当地保留有布依族百年老屋和石板小道,民俗文化特征明显,留存有红军长征品甸战斗、泥溪河战斗革命遗迹,与马岭河峡谷景区自然景观浑然一体,是独具特色的人文历史资源、红色教育资源和绿色生态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