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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检察:“支持起诉”为受害者撑腰

发布时间:2023-09-21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林凤娟

  “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赔偿款共计917098元。”近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出席庭审的检察官也长舒了一口气。

  该案的被害人小林(化名)是一名初二学生,今年年初的一个晚上,小林骑着两轮电动车去跟朋友见面,途中与邱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小林倒地不起,事发后立即送医抢救,但不幸的是,其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邱某当晚在某酒店饮酒后驾车回家,经过该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造成事故发生,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因为对方酒驾肇事,我的孩子没了,现在赔偿款也没有拿到。”该案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听取小林的法定代理人意见时,小林的母亲哭诉道。

  因邱某酒驾负全责,又仅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购买商业保险,交强险赔付的金额又远远不够赔偿款。承办检察官敦促邱某完成赔偿义务,多次对其开展思想工作,但邱某因家境困难赔偿款无法一步到位,仅筹借了3万元赔偿金给被害人家属。

  “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难道因为他没钱,我们就这么算了吗?”小林的家属担忧地说。对此,承办检察官为小林家属释法说理,依法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可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小林父母经过深思熟虑后,向福清市检察院提出了支持起诉的申请。

  福清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支持未成年被害人父母依法提出的民事诉讼,向法院递交了支持起诉书,并阐明民事支持起诉的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全面、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获法院判决采纳。

  “这是福清市检察院为全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理的一起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受侵害支持起诉案。”福清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吴思介绍说,“该案未成年被害人因车祸身亡,被告人无力赔偿,使得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检察官经审查后,依法告知被害人一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支持起诉,法院判决采纳后,被告人应依法赔偿被害人,若有能力却不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可以依据生效裁判申请强制执行。”

  据悉,福清市检察院将继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拓宽履职思路,探索在人身财产损害、监护侵害等更多领域开展涉未成年人民事侵权案件支持起诉工作,实现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相互支撑、一体协同和贯通融合,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fazhijianshe_0918/35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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