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可爱的小狗被视为人类的好朋友。在遛狗时,宠物狗之间难免会相互撕咬,狗主人护犬心切,发生争执进而产生冲突导致了人受伤。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又是如何划分呢?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双方饲养的小狗发生撕咬,继而发生争执导致人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当小黄遇上小黑
谁应担责,各执一词
2023年3月份,原告李某骑车外出,其饲养的黄狗跟在车后跑,李某停车欲购买物品,小黄狗跑到被告张某门市前空地上与其饲养的小黑狗发生撕咬......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争吵期间,被告张某从地上拾起铁锨,投向原告家的黄狗,铁锨投到黄狗身上后,又弹到了原告李某左小腿部位。
事情发生后,原告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处理,后住院治疗。2023年5月份派出所向被告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发现张某对李某有伤害的故意,认定张某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虽经过警方调解,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9900元。
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面对原、被告的说法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审理,双方均应担责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系因双方饲养的狗发生撕咬,继而发生争执,原告已在路边抓住了自家的狗并将其完全进行了控制的情况下,被告未能冷静处理纠纷,在明知用铁锨投掷原告家的狗有可能伤及到原告的情况下,仍用自家的铁锨投向原告家的狗,铁锨投到原告家的狗身上后,又弹到了原告左小腿部位,致使原告左腿受到损伤。故被告张某对原告李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原告李某骑二轮电动车外出,自家饲养的黄狗在电动车后面独自跟着跑,后与被告张某家的黑狗在被告门市外面的空地里发生撕咬后致使原被告发生纠纷,因原告外出带狗没有束牵引带亦没有对狗进行牵引,违反了“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及产生的后果,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
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5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为促进被告自动履行判决义务,防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在出具该判决书时,按照执行通知书前置制度的规定,在判决书上加注了执行通知书的条款,明确告知被告附加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人牵领,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他人”。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如与他人产生“摩擦”、发生纠纷,应保持冷静,不应用暴力解决问题,否则将面临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被处以行政、刑事处罚。此外,近年来,因宠物饲养人养宠不文明、不规范引发的类似纠纷日益增多,这值得我们反思,作为狗主人应尽到管理义务,文明、规范养犬,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避免因养犬引发侵权、邻里等纠纷。
爱它,就为它负起责任!
希望每一位爱动物人士规范养宠物、文明养宠物,用自己的行动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