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会老去,当因为年迈、疾病等原因,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独立处理财务,无法正常参与社会生活,那时,谁会是那个可靠的监护人?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宣告年逾八旬的张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老人的小儿子作为其监护人,让张奶奶能够安享晚年。
顾虑:儿子在国外能照顾好母亲吗
88岁的张奶奶有两个儿子,多年前都已定居国外。十年前,张奶奶和爱人一起住进养老院。虽然相距遥远,但两个儿子都会定期轮流回国探望。三年前,老伴去世,张奶奶逐渐不能记事,生活也不能自理,被确诊患上阿尔兹海默症。因为张奶奶的其他亲属都年事已高,且不在本地,对母亲的状况两个儿子非常担心,他们为张奶奶请了两名护工,24小时照顾其饮食起居。
今年7月,为了让老母亲能安度晚年,常居加拿大的大儿子大苏(化名)主动向法院申请担任老人的监护人,而同在国外的弟弟小苏(化名)也表示可以做母亲的监护人,双方均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向承办法官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与他们沟通后,法官摸清了情况,但仍有顾虑,“其中会不会另有隐情?”“两个儿子都在国外,他们担任监护人能照顾好张奶奶吗?”为此,法官决定到老人居住的养老院详细调查。
调查:兄弟感情好,对父母很孝顺
在养老院,法官见到了耄耋之年的张奶奶。因为有两名护工轮流照顾,老人看上去状态不错,但无法与人沟通,法官也没办法通过语言交流知晓老人的真实意愿,所以只能向老人身边的熟人、亲戚等求证。
“我查房的时候,经常看到他们打来电话跟老人视频聊天。”养老院的一名负责人说,张奶奶看病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两个儿子都积极支付,平时也常打电话过来询问老人的健康状况,看得出母子间感情深厚。
24小时照顾张奶奶的两名护工,更了解老人的生活起居和两兄弟照顾母亲的情况。她们说,兄弟俩每季度都轮流回来看张奶奶,非常孝顺。别看张奶奶不能与人沟通,但每当儿子打电话过来跟她视频,她的表情是高兴的,“他们对老母亲很体贴,夏天用的凉席都是他们网购寄来的”。
由于两兄弟都有意愿成为张奶奶的监护人,法官还多次实地走访张奶奶所在社区、退休前的单位、张奶奶的邻居等,并电话询问了张奶奶远在外地的亲戚。“他们兄弟之间感情很好,对父母也一直很孝顺。”张奶奶的邻居、亲戚们说。
经过多方询问和证实后,法官了解了案件情况,随后多次通过远程视频跟张奶奶的两个儿子沟通,释明作为监护人需要履行的职责及相应义务。
在案件调查审理的同时,对张奶奶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也在进行。经司法鉴定,张奶奶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释法:监护遵循被监护人最大利益保护原则
考虑到小苏虽然长居国外,但主观上有担任监护人的意愿,客观上也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条件,最终法官判决宣告张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小苏为其监护人。另外,为最大程度保护张奶奶各项权益,法官还要求小苏提供其履行监护职责的具体计划。
“作为监护人,我会对被监护人生活关照、权益维护、医疗护理、财产事物等履行监护职责,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法庭上,专程回国参加庭审的小苏拿出了详细的《监护计划书》宣读,并表示一定会履行好义务,尽心照料母亲,让老人晚年过得舒心。
法官说,小苏的《监护计划书》写得很细,且条理分明、涉及多个方面,看得出平时一直在悉心照料老人,比如在人身事物方面,表示会每天视频连线看看母亲,照顾母亲情感,安排起居饮食等;对母亲的病情,会及时跟医生联系了解,负责好医疗机构选择以及针对母亲身体情况安排进一步诊疗等。
法官进一步释法: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对能担任监护人的人选和顺序进行了规定,从先到后依次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并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此案中,兄弟俩作为老人的子女,都有担任监护人的意愿,且已实际履行过一定的监护、照顾职责,因此依法都可以作为其母亲的监护人。
民法典还规定,监护应当遵循被监护人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在法律层面,作为监护人,不仅要行使权利,也必须履行义务,包括对被监护人资产的管理、对其生活起居的护理、处理与被监护人有关的法律诉讼、代被监护人选择疾病治疗方案等,具有持续时间长、涉及内容多等特点。结合本案,经向大苏、小苏详细了解他们的生活、工作等情况,弟弟小苏在时间、经济等方面,更满足被监护人最佳利益保护原则,因此综合法情理平衡,法院依法确定由小苏担任其母亲的监护人。
法官也特别指出,虽然法院指定了小苏作为监护人,但大苏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必要时协助小苏照料张奶奶。
当然,作为老人的监护人,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老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老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老人的财产。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老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老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