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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波千里,维护社矫对象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12-2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奔波千里,维护社矫对象合法权益

  □林岚虹 高居岚

  “真的太谢谢你们了……”近日,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庄某某的解矫工作进行现场监督,让庄某某顺利回归社会。回忆起过往几个月的经历,庄某某不停地向连江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道谢。

  今年7月的一次常规巡回检察期间,连江县检察院收到社区矫正对象庄某某的一封申诉书,称江苏省某市法院在判决尚未生效时便制发执行通知书,因同案人上诉,待案件正式生效后再次制发第二份执行通知书,此时连江县社矫局已按照第一份执行通知书对庄某某执行社区矫正近半年。根据新的执行通知书执行,将导致庄某某缓刑考验期限超过生效裁定,侵害了庄某某的合法权利。

  根据同级监督规定,连江县检察院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福州市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全面审查该线索材料,与连江县检察院承办人员共同前往连江县社矫局调阅、固定相关证据。根据调取的证据材料,福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原案法院对应的江苏省某市检察院移送了明确的刑事执行违法违规线索。在密切跟踪移送线索处置情况的同时,要求连江县检察院就连江县社矫局执行文书审核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可操作性建议,有效杜绝此类问题的产生。

  11月初,临近庄某某生效裁定中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加快该案纠正速度,防止庄某某的缓刑考验超期限执行,福州市检察院再次向江苏省某市检察院提出加快监督进度的建议,指派连江县检察院联合连江县社矫局组成联合办案组前往江苏当面沟通协商解决。

  在福州市检察院的协调下,联合办案组前往江苏省某市检察院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撤销第一份《执行通知书》,对庄某某实施提前解矫。后江苏省某市检察院向该市法院发出监督意见,根据该市法院出具的反馈文书,庄某某已实际入矫的时间可在缓刑考验期中扣除,庄某某缓刑考验期将严格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执行一年。

  为进一步释法说理、消除潜在争议, 福州市检察机关决定就庄某某解除社区矫正依法开展上门公开听证。庄某某对于两级检察机关保障其合法权益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并自愿签署息访息诉承诺书。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fazhijianshe_1222/38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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