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时间引争议引导机关自我纠错
基本案情
于某持2020年6月28日、7月5日住院病历及档案材料向被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评残定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认定根据于某提供的材料其退役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遂作出不予评定残疾等级的告知书,于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维持了该决定,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原告向二被告提供的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其上载明批准退役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因原告坚持认为部队的退役时间应当以命令为准但个人无法从单位获取,考虑部队军人特殊群体,案件承办法官于庭审后前往其所在部队,调取原告退役时间的相关认定材料以及法律依据,该单位向法院提供了原告退役的命令文件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后,经向原、被告出示,二被告认可原告退役时间认定为命令载明的2020年7月31日,二被告表示在原告重新提交评残定级申请后将重新作出处理,原告自愿撤诉。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基本案情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积极回应当事人合法合理的司法需求。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通过院府联动的方式,帮助行政机关发现问题,根据新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主动自我纠错,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未按合同约定动工调解履行付款承诺
基本案情
原告沈阳市某康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出让辽中区茨榆坨二委面积1.3万余平方米商业用地给原告,出让价款755万余元,原告需在2020年3月18日前开工,2023年3月18日前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全部出让金,辽中分局将土地交付原告。
由于不可归责于原告的原因,致使其未能按合同约定动工,即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辽中分局于2022年9月6日向原告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该土地闲置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决定有偿收回。2022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被告收回该宗土地,并约定被告在签订协议30日内给付全部价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拖延给付,至起诉时尚欠本金及利息合计379万余元未给付原告。
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因纠纷长期未能解决,给原告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原告对被告及相关政府机构产生了不信任情绪。案件涉案欠款数额巨大,地方财政资金十分紧张,筹措资金、兑现承诺程序繁杂,耗时无法预估。为此,为切实化解纠纷、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法院及时启动院府联动机制,积极协调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及沈阳市辽中区地方财政机构,合力推动纠纷化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求。经各方共同努力,本案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了付款承诺,原告得到了有偿收回国有土地的价款。
典型意义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需要包括案件被告行政机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与法院同向发力,联动推进。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院府联动协力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能动履职,积极主动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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