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员工私吞货款,法院判返不当得利

员工私吞货款,法院判返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大邑法院安仁法庭在处理一起员工代收货款不返还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时,展现了其专业与公正的司法力量。本案涉及一名员工在代表公司收取货款后,未能将款项及时、全额地返还给公司,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被告叶某原系原告单位业务员,在2020年前后代原告收取了应收货款60余万元,叶某收取货款后未按照规定交付原告。原告发现后要求叶某交付货款,因叶某暂无力清偿,双方协商后,于2024年3月25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叶某在2024年3月31日至2027年2月28日期间分期归还608348元欠款,若未按期足额还款,则叶某还需承担60000元违约金,并由陈某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叶某未按约履行,引发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审查该案后认为,叶某作为原告单位业务员期间,代为收取了原告客户单位应付原告单位的货款,但未将货款及时交付给原告单位,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向原告公司返还货款。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叶某自2024年7月10日起分期足额履行605348元货款的返还义务,陈某就上述应返还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专门向被告告知了如不按期履行,将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引导其诚信履行法律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未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说法

  

  对于不当得利,其构成是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包括:

  

  1.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717/289180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