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邑法院安仁法庭在处理一起员工代收货款不返还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时,展现了其专业与公正的司法力量。本案涉及一名员工在代表公司收取货款后,未能将款项及时、全额地返还给公司,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被告叶某原系原告单位业务员,在2020年前后代原告收取了应收货款60余万元,叶某收取货款后未按照规定交付原告。原告发现后要求叶某交付货款,因叶某暂无力清偿,双方协商后,于2024年3月25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叶某在2024年3月31日至2027年2月28日期间分期归还608348元欠款,若未按期足额还款,则叶某还需承担60000元违约金,并由陈某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叶某未按约履行,引发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审查该案后认为,叶某作为原告单位业务员期间,代为收取了原告客户单位应付原告单位的货款,但未将货款及时交付给原告单位,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向原告公司返还货款。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叶某自2024年7月10日起分期足额履行605348元货款的返还义务,陈某就上述应返还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专门向被告告知了如不按期履行,将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引导其诚信履行法律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未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说法
对于不当得利,其构成是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包括:
1.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