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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引发纠纷,听听阳江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我国矿产资源法中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近日,在阳江市阳东区就发生了一起因矿产资源开采引发的纠纷。

  甲方某能源公司与乙方雷某签订《合作开发矿山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某山花岗岩矿石项目。雷某负责办理项目开发所需相关开采证件,如合作项目未能招拍成功,则雷某应停止一切办证行为,并将收取的定金全额退还。

  协议书签订后,能源公司共支付定金200万元给雷某,后能源公司以雷某未能履行约定义务为由,书面通知雷某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并诉至法院。雷某却辩称其已按协议约定处理招拍流程前的工作。

  诉讼期间,法院去函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就案涉项目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该项目探矿权及采矿权证均未办理,且现阶段也未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及开采审批手续。

  阳东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能源公司与雷某签订的《合作开发矿山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案涉项目不具备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件,协议书约定合作经营案涉项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法判决解除合同,雷某向某能源公司返还收取的定金。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不具备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件的,不能办理法定开采许可证件。企业或个人在从事涉矿产资源等开发经营活动时,应认真审查是否具备相关证件,按照法律规定施工作业,避免产生纠纷,甚至触犯法律红线。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4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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