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而网店售卖形式以图片、视频为主,消费者难以通过图片来辨别商品的真假。若发现网购商品是假货,该找谁追偿?
日前,清远英德法院通报了一起网购“冬虫夏草酒”引发的假酒纠纷案,依法判决贸易公司赔偿9万余元及退还成本1万余元。
2020年起,刘某与某贸易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以“代发”方式进行产品销售合作。2021年8月,刘某以205元或260元每瓶的单价从贸易公司工作人员处购买“冬虫夏草酒”,并上架至其本人网店。其间,杨某、牛某、赖某通过网店向刘某购买该酒,刘某随即将订单转发给贸易公司工作人员,并通知其发货。不久后,杨某、牛某、赖某发现“冬虫夏草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刘某进行赔偿。刘某遂退还及赔偿杨某等三人合共14万余元。因贸易公司并非是“冬虫夏草酒”的最终卖家,胡某才是该酒的生产者。其后,刘某向法院追诉贸易公司和胡某相关赔偿。
英德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退还及赔偿杨某等三人合计14万余元的损失,是由贸易公司未能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所造成,刘某理赔后,依法享有追偿权,故贸易公司理应向刘某进行理赔。除此之外,刘某作为销售方,未对“冬虫夏草酒”是否具有销售许可证、合格证等用以证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证件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作为经销商的基本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酌定刘某自行承担损失的30%责任。而胡某与贸易公司共同造成了刘某的损失,依法判决贸易公司向刘某赔偿9万余元及退还成本1万余元,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由于网店具有启动成本低、市场覆盖面广等诸多优势成为不少人创业的首选。但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销售者、经营者,一定要对自己所售卖的产品的来源、生产进行审查,保证产品的质量,诚信经营。切勿如本案中的刘某一般,作为销售方,未对售卖商品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作为经销商的基本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为此需要自行承担损失的30%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杨某、牛某、赖某,向网店经营者刘某要求退货款及赔偿,刘某有义务先行赔付。由于贸易公司未能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造成了刘某的损失,该公司应承担经营者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