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肠粉被“加料”?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判了

肠粉被“加料”?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日前,清远佛冈法院公布了一起非法添加硼砂的食品案。被告人郑某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郑某经营一家制售肠粉、汤面等食品的餐饮店。2022年12月30日起,为提高肠粉的口感以增加销量牟取更多利润,郑某多次从网上购买硼砂并添加到米浆中,制成肠粉销售给顾客食用。2023年3月3日,佛冈市监局联合佛冈公安局在郑某的餐饮店查获一桶重8千克的米浆、2个硼砂包装袋。随后,郑某主动将存放于家中还未使用的两袋净重1千克硼砂,上交给执法人员。经检验,查获的米浆中,硼砂含量实测值为1852mg/kg。案发后,郑某主动退出赃款12000元。

  佛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硼砂是一种含硼矿物及其硼化物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添加制作食品的非食用物质之一,连续摄入会引起食欲减退、抑制营养素的吸收,过量摄入会引发脏器的积蓄性中毒。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商家不得利欲熏心,在食品中添加违法添加剂,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影响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信任。食品生产者应遵纪守法,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法院将持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404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