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远佛冈法院公布了一起非法添加硼砂的食品案。被告人郑某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郑某经营一家制售肠粉、汤面等食品的餐饮店。2022年12月30日起,为提高肠粉的口感以增加销量牟取更多利润,郑某多次从网上购买硼砂并添加到米浆中,制成肠粉销售给顾客食用。2023年3月3日,佛冈市监局联合佛冈公安局在郑某的餐饮店查获一桶重8千克的米浆、2个硼砂包装袋。随后,郑某主动将存放于家中还未使用的两袋净重1千克硼砂,上交给执法人员。经检验,查获的米浆中,硼砂含量实测值为1852mg/kg。案发后,郑某主动退出赃款12000元。
佛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硼砂是一种含硼矿物及其硼化物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添加制作食品的非食用物质之一,连续摄入会引起食欲减退、抑制营养素的吸收,过量摄入会引发脏器的积蓄性中毒。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商家不得利欲熏心,在食品中添加违法添加剂,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影响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信任。食品生产者应遵纪守法,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法院将持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