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警惕“加料”电子烟,上头、上瘾更“上刑”!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醒

警惕“加料”电子烟,上头、上瘾更“上刑”!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醒

发布时间:2024-07-20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我以为就是卖几个加料电子烟,真的没想到会被起诉、判刑……”这是检察官在提审时,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加料”电子烟加了什么“料”?为什么会与犯罪有关?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在电子烟烟油中添加依托咪酯,将其包装为“上头”电子烟,以“比普通香烟有劲”“感觉像高空飞行”等标签蛊惑诱导年轻人。殊不知,依托咪酯是一种具有成瘾性的新型毒品,长期滥用将极大损害身心健康。日前,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相关案例。

  据介绍,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此,依托咪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毒品”。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或者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均涉及毒品违法犯罪。自依托咪酯列管以来,宝安区检察院受理的涉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不断增加,不少犯罪分子心存侥幸,却终究难逃法网。

  案例一:贩卖“加料”电子烟?犯罪!

  2023年10月30日,窦某悄悄和朋友刘某说,自己这里有加了料的“上头”电子烟,劲更足。曾经吸毒的刘某“心领神会”,立马与窦某约定好购买的价格与数量,并预付了“定金”。第二天,窦某将“加料”电子烟交给刘某,并收取了尾款。经专业机构鉴定,“加料”电子烟烟油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最终,法院判决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窦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容留他人吸食“加料”电子烟?犯罪!

  2023年10月29日晚,周某想“找点乐子”,便从侯某处购买了几个“加料”电子烟。周某在一酒店登记入住后,先后邀请朋友侯某、胡某、黎某与陈某一起来酒店房间吸食自己购买的“加料”电子烟。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医学中一般用于快速催眠性静脉全身麻醉。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添加进电子烟弹,一旦吸食,会让人达到短暂的“上头”快感,极易形成依赖性,大剂量吸食还会影响吸食者的情绪、思维和行为举止,对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过量吸食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属于毒品!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认清新型毒品,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不可因好奇或者追求刺激而触碰法律的红线!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404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