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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庭中庭后三调定分止争

发布时间:2024-07-23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卖方和中介都强调是对方的责任导致没能交易成功。办案人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有不足之处,只有通过调解才能息事宁人。于是办案人坚持调解,最终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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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赵方华

  职务: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原告曾某、于某二人为夫妻,夫妻俩通过中介公司即被告一某房屋信息咨询公司向被告二孙某、侯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三方签订合同后,曾某夫妻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约定在2023年10月31日前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至今也没能办理过户手续。曾某夫妻为购买此房屋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损失的利息也让夫妻俩糟心不已,遂起诉至振安区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存款利息损失。

  在庭审前,我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利益关系复杂,三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案件开庭审理当天,原告称自己已经准备好房款,等中介通知,但中介始终没张罗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决定不买涉案房屋,解除合同。

  被告孙某夫妇称一直没收到原告的验资证明,所以没办过户手续。

  中介对于验资的说法是需要被告孙某要求验资才去验资,他们没有义务主动验资,没能办理过户是被告有其他手续一直没办完导致的。后来通知过原告两次可以办过户了,但都没办成。

  三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都有不足之处,见此,我提出庭审后继续调解,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庭审结束后,我根据三方争议焦点,再次开展调解工作。这时,中介公司提出要收取居间服务费,但房屋买卖双方均不同意由己方支付,一时间调解陷入僵局。

  见此情况,我转变工作思路,先是以诚实守信原则为立足点进行释法明理,并引用相似案例耐心地向被告方当事人阐述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又对原告方积极引导,逐渐打开心结。在我的努力下,最终被告孙某夫妇同意支付居间服务费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中介公司同意退还原告定金,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方支付双倍定金的诉讼请求。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购房合同解除,本案得以案结事了。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2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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