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
何某一、何某二因借款合同纠纷被起诉至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两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定义务。然而,被执行人不仅未履行偿还义务,还曾通过口岸出境,随后失去联系,使执行工作面临重重困境。鉴于此,执行法官随后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极有可能再次出境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为由,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遂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限制被执行人何某一、何某二出境。
限制出境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出境自由,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法官普法:
限制出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出境对象不仅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还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等。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的,法院将依法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也会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凡是欲通过出境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必将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准出境。
原文链接:https://www.gszfw.gov.cn/Show/40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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