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24日讯(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谢菲儿)从医20年的执业医师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为患者治病,该药物无标签标识、含有不可长期使用的成分。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涉案医师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医师何某从王某处以每瓶28元的价格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白色药瓶胶囊(风湿关节胶囊),共计1000瓶,进货金额合计28000元。 后何某再以每瓶均价50元的价格将药品出售给求诊患者,用于治疗风湿、类风湿、颈椎腰椎病病症。 经何某自述,其销售金额约50000元,违法所得22000元。 经鉴定:何某使用该白色药瓶胶囊为患者治疗风湿、类风湿、颈椎腰椎病病症,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药品定义和属性,属药品管理范畴。但该药品生产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该药品检测出含布洛芬0.5mg/g,患者长期使用会对肝肾功能及血液系统造成损害。 另查明,何某已经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22000元,已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5万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诊所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召回并依法销毁已销售的药品。 法院认为,何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对何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于此案,法院指出,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药品的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物。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选购时应当查看是否有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若发现销售无核准药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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