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户引水进农田,却也把水引进了相邻秧田,致使相邻秧田遭受水淹,刚播下的谷种严重受损,损失谁来赔呢?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8日,肖某在其流转的土地上播种了400斤谷种,预计种植一百亩农田,肖某为了排水特意打开了秧田的排水口。该土地与朱某的秧田相邻,而朱某的秧苗已长大到了可移栽的程度。 当天上午,朱某想给自家秧苗田放点水,于是在上班前在其家秧田进水口旁边的水渠中堵了一个小水陂,然后就去上班了。 当天傍晚,肖某到农田查看秧田情况,发现秧田已被淹,早上刚播下的谷种较多被冲走。肖某还发现,许多谷种的胚芽被“烧坏”,长不了苗。 经初步估计,肖某的谷种损失为总量的一半。肖某要求朱某赔偿相关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案件调解 当下正是晚稻育秧的重要时节,为了不误农时,龙源坝镇调委会受理该起纠纷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肖某认为,自己打开秧田排水口就是为了排掉水,而朱某堵水渠的行为,导致水渠里的水倒灌进秧田,是造成谷种损失的重要原因,应当赔偿相关损失。朱某认为,自己只是给自家农田灌溉放水,没有动肖某的秧田排水口,不存在过错。 双方僵持不下,各说各的理。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了县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认为,肖某打开排水口放掉秧田的水做法是正确的,水倒灌进秧田,中午气温高,水温也会升高,水温过高会严重影响谷种牙胚,导致不长苗,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农业技术人员的分析。此时,调解员又联系了肖某购买谷种的店铺,确认肖某购买种子的数量、价格等。 综合以上因素,调解员认为朱某在明知肖某刚播种、又未及时通知肖某的情况下,在水渠中堵水陂,导致水渠的水位上升,水倒灌进肖某的秧田,致使秧田被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事发时当地的短时间内降水量较大,该因素系不可抗力,其造成的相应损失,不应由朱某承担。经调解员明法释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即朱某一次性赔偿肖某损失费共计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