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29日讯(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谢菲儿 通讯员 陈梓娴)“定金”和“订金”,看着只是一字之差,但如果弄不清它们的区别,很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近日,浏阳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房交易合同纠纷案。 2020年7月,刘女士打算购买一套房屋,想着装修一番后再转手出售。 “约定好总房价20万,先支付2万元定金。”刘女士与房屋所有人周先生拍定价格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交易凭证。 但此后,刘女士并未按期进行装修,也没有支付剩下的18万元尾款。 一年后,刘女士找到周先生,要求他退还当时所交的2万元,并建议周先生将房产转售给其他人,周先生并没有同意。 2022年10月,周先生以13万元价格将房子出售给了他人。 刘女士得知房子已经成功转售,便发信息给周先生,要求他退还2万元,并表示如果不退还,她就享有“房屋第一交易权”,除她之外谁都没有权利处置这套房子。 在多次沟通未果后,刘女士将周先生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周先生退还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购买周先生名下房屋,并约定合同价款为20万元,双方事实上已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因周先生已将房屋转卖他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而刘女士在支付2万元定金后,未按期支付剩余钱款,一年多后却要求被告退还已付款项,此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 且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出现过“订金”字样,但从双方表达的“我一直不敢自己作主又卖给别人”“就是用订金担保的”等聊天内容,可以认定这里的“订金”其实是法律上的“定金”。 承办法官彭睿解释称,这2万元定金,是为确保原告按约定支付购房款,以及表示被告受定金约束不能随意处置房屋,具有债权的担保意思。 彭睿指出,定金交付以后,如果按约定履行债务,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该案中,刘女士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才导致周先生最后将房屋转卖他人,刘女士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法院提醒: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若合同解除,收取订金一方应返还订金。 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应注意双方约定的是“订金”还是“定金”。在缴纳款项时备注缴款目的,并妥善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1/63/14142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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