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29日讯(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谢菲儿)业主骑电动车出车库,却被自动道闸升降杆砸伤,对此,物业是否应当负全责?近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判决物业公司、业主各承担70%、30%的责任。 2023年12月6日,因为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安装了自动道闸升降杆,机动车进出需经过车牌识别,刘某在未配戴头盔骑电动车、并搭乘小孩的情况下,选择跟车驶出。 但意外发生了,据监控视频显示,当日7时23分59秒,升降杆抬起,一台黑色轿车驶出,轿车驶出后升降杆未放下,之后有两台摩托车从该出口驶出。 7时24分17秒,升降杆下降,下一秒,刘某驶出。于是升降杆突然下降,砸在刘某脸上。 刘某因此导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前后三次到医院门诊治疗,花医疗费及药费共计2770.36元。 气愤的刘某向物业公司索赔上述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刘某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出入地库行驶过程中没有注意减速慢行,违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行驶规定,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刘某便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车库出入口安装自动道闸,并设置车牌自动识别管理系统,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安装自动道闸后,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和规范管理,切实做到消除危险,保护业主人身安全。 本案中,升降杆在降下时未能有效避让和保护,而是径直砸在了通过闸道的刘某脸上,致人受伤,说明升降杆的设置模式不安全、不科学。 从事发监控视频来看,摩托车跟车驶出的现象在小区已成常态,但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规范引导,物业公司在此管理方面存在过错。 另外,虽然物业公司称车库入口设置了非机动车道,但未提交证据。如未设置非机车道,驾驶非机动车的业主只能从机动车道出入,加大风险隐患,物业公司在该管理、设置方面也存在过错。 而刘某这边,法院认为,其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经过车库道闸时未注意停车观察、减速慢行,而是径直跟车通行,致使砸伤的后果,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故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刘某损失70%的责任,刘某自负30%的责任,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4156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已主动向刘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1/63/14141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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