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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恶意注销公司“跑路”?法院:责任难逃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红网时刻新闻7月26日讯(通讯员 晏可慧 记者 肖依诺)涉诉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利用虚假材料将公司注销,企图“溜之大吉”,这样真的能免除法律责任吗?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与被告岳阳某砂石公司签订了《砂石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河砂,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河砂预付款120万余元。

  然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进行供货。

  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退还原告的120万余元。但被告再一次失信——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返还12万余元,剩下108万元未还,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岳阳某砂石公司为逃避责任,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以企业无债务的虚假承诺申请注销公司,并获得批准。

  承办法官在得知该情况后,立即函告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分局,说明该公司系在涉诉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应予以撤销。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分局收到法院反馈的材料后,随即展开调查。经查,确认了岳阳某砂石公司在诉讼期间,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的事实,依法撤销岳阳市某砂石公司的注销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岳阳某砂石公司返还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预付款10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同时,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法院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建立防范市场主体恶意注销协作机制,从建立助企护企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涉案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落实惩戒机制等方面入手,筑牢企业经营秩序的“安全线”,避免简易注销手续成为股东“金蝉脱壳”的“任意门”。

  法官提醒,随着“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简化企业注销手续,使市场主体易进易出成为大趋势。但是,在便捷市场主体退出的同时,应防止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公司法人及股东,经营企业应当以诚信为本,“耍小聪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其结果终将得不偿失。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1/60/14135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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