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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刑事检察+公益诉讼齐亮剑 “食”刻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由清远连山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韦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全部诉求获法院支持。

  经查,被告人韦某某经营其小食店期间,为丰富食品口感,在淘宝平台购买硼砂,并将购入的部分硼砂添加到对外销售的肉丸及云吞中,售卖给当地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金额累计约4800元。

  2024年2月,连山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案可能涉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后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连山检察院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韦某某支付其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为深化诉源治理,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理念,连山检察院积极探索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新路径,主动建议采用庭前调解模式。邀请多方相关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商讨并征求被告人韦某某的意愿。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韦某某愿意缴纳惩罚性赔偿金48000元,并将赔偿金用于制作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片且同意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平台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5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600元,没收违法所得。制作的公益宣传片将在新闻媒体平台播放,强化法治警示教育,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益诉讼,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连山检察院始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作为职责使命,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以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调解方式促使违法者主动履行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落到实处,既降低了司法成本,也有利于公益诉求得到实现。通过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履职构建食品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努力从源头上封堵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漏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诉求和关切。

  检察官提醒

  硼砂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硼砂和硼酸属低毒类。食用硼砂或硼酸,成人口服致死量为5-10g,婴儿则少于5g。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循法律和道德底线,贪图利益而销售添加有害、有毒成分的食品,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购买合格产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举报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制责任,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5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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