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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擅自加装外开防盗门邻居如何维权?惠州大亚湾法院来支招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早八人”清早赶上班,迎头却撞上了邻居家对外敞开的防盗门。“真是‘进退两难’!”家住惠州市大亚湾某小区的业主林先生气不打一处来。自从去年邻居张女士家新装了这扇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林先生一家每回出行都犯难,“入户门”也变成邻里间的“积怨门”。日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相邻关系纠纷,判决被告张女士对加装的入户防盗门整改为向内开启,如未按期完成整改,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将上述防盗门予以拆除。

  林先生和张女士家住同一小区,两家是邻居,入户大门相邻,一直相安无事。2023年6月,林先生下班回家时偶然感觉,平日里宽敞的公共通道,这段时间“好像”变“窄”了,仔细查找发现,“罪魁祸首”就是邻居张女士在入户大门外新加装的那扇防盗门。

  “这门一装,楼道变窄了不说,还挡住我们家的门,家里小孩老人每次都要躲着走,生怕被撞到。而且我问过物业了,她装的时候也没有报备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林先生气愤说道。

  为此,林先生多次与张女士协商,希望她能调整防盗门方向,但张女士认为其加装的防盗门并没有超出自家房屋外墙,也没有占有、损坏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更不存在违反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情况,无需获得林先生以及物业单位的许可,故不同意林先生的主张。在物业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后,张女士依然拒不整改,无奈之下,林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大亚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住建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由此可见,入户门虽然属于自家所有,但开合方向并不能随意改动。本案中,两家房屋紧邻,入户门呈直角分布且紧挨相邻,入户门口区域为公共通道,宽约1.2米,是原告林先生进出自家、进入电梯井及消防通道的必经场所。被告张女士未经同意,擅自加装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在防盗门打开时,不仅会占据大部分公共通道,完全开启时还会挡住林先生家的入户门,在存在视野盲区的情况下,可能与在门外停留或进出家门的林先生或其家人发生碰撞;在消防逃生时,也可能妨害林先生及其家人,甚至是张女士及其家人的逃生。不论发生上述哪种情况,都很有可能导致双方发生人身损害,特别容易导致老人、儿童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故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害并恢复防盗门向内开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需在判决生效30日内,对加装的入户防盗门整改为向内开启,如未按期完成整改,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将上述加装的入户防盗门予以拆除。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得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一方面,居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的妨害。在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谨记遵守建筑设计和施工规范,将建筑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不得违反住宅功能区设计规范对房屋进行改造,与邻里充分协商沟通,尽量减少装饰装修以及施工时对邻居产生的影响。

  另一方面,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要互谅互解多包容,妥善履行自己的义务,多换位思考、多想想他人,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共同构建友善包容的邻里关系,营造良好宜居的社区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4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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